甲电冰箱厂与制冷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电冰箱制冷技术提供给甲电冰箱厂。科研所为甲电冰箱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甲电冰箱厂使用科研所的技术后,制造出的电冰箱因为质量上乘,所以销路挺好,当年即获利。第2年,外地的乙电冰箱厂看到这一情况后,找到科研所,也想使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同样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不料,这份合同被甲电冰箱厂得知,于是向科研所交涉,要求科研所解除与乙电冰箱厂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科研所辩解,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甲电冰箱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该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甲电冰箱厂的交涉没有结果,就不再交纳提成费。科研所遂以甲电冰箱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项技术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电冰箱厂与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吗?为什么?
(2)科研所是否可以与乙电冰箱厂签订一份与甲电冰箱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
(3)若甲电冰箱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科研所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4)若科研所与甲电冰箱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电冰箱厂不得在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若甲电冰箱厂在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的成果应归谁所有?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