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调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在A公司股票上市后的3个月内,其股票价格持续处于低迷状态,在此期间,A公司董事长的司机张某,根据董事长向其透露的公司将有重大收购计划(该信息尚未经股东大会表决,也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以每股8元买入A公司4万股股票;持有A公司法人股达1.8%的B公司认为A公司具有潜在投资价值,便以自有资金,以每股8.1元的价格买入3万股A公司股票,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2.3%;参与为A公司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金某,在此期间也以每股8.3元购入3万股A公司股票。到2006年5月,A公司股票连续攀升,涨幅高达100%。该月,张某、B公司、金某抛出股票,获得丰厚的利润。
(2)某证券公司的证券咨询人员柴某,在2月份作股评时,对A公司股票推崇备至,称A公司在年报中会推出10股送10股的分配方案,每股收益将达到0.5元,股票价格至少上涨80%。同时声称:此属个人观点,风险自负。但A公司股票不仅未涨,反而跌至6元,给投资者造成损失。A公司也未推出每10股送10股的分配方案。
要求:(1)判断张某、B公司、金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原因。
(2)判断证券咨询人员柴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原因。
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以()为执业依据,并参照()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