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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某地一家拍卖公司受海关委托,于2000年11月15日对查扣走私罚没物品(剧毒品氰化亚铜12吨)举行拍卖。11月4日,当地公安局致电拍卖公司,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某市公安局2000年18号文件规定:第一,该物品 是属于禁止买卖物品;第二,拍卖行没有向公安机关领取许可证。因此,该物品不准拍卖,只能给某化轻公司收购。 为此,拍卖公司提出异议。第一,公安部门的文件明确规定剧毒物品不是属于禁止买卖物品,只是属于管理但可以买卖物品。第二,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该公司经营范围“商品、非商品拍卖(不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及文物)”。根据《拍卖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拍卖公司可以依法拍卖物品,不用领取“销售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如果照该市公安局的说法,拍卖罚没走私卷烟要先到烟草专卖局邻取许可证,拍卖罚没石油要到石化公司领取许可证??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管理物品要到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第三,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在1992年,国务院颁发了48号文,改革了公物处理办法(由经营部门收购),实行公开拍卖制度,直到《拍卖法》施行。因此,依法拍卖的罚没走私物品,要回到由经营部门收购的老路,是根本行不通的。 请问:1、《拍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衽公开拍卖的通知》中对公物拍卖有何具体规定? 2、拍卖限制流通的公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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