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某公司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曾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及CFRC5 TRIPOLI价格条件出售一批纺织品给利比亚某商人。合同签订后,因卖方未能按时装船,致使来证过期,卖方即要求买方将该证展期。买方复电称:“证展期已办。”卖方在未收到修改通知书情况下,即将货物发至香港候转二程船,同时再次催促对方速办改证手续,买方复电:“证展期12月31日,请查。”卖方信以为真,便一边通知香港船公司继续中转,一边向银行查找展期修改书。由于买方声称展证纯唇谎言,故展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当时,卖方为收回这笔货款,便轻易同意改按托收方式凭信托收据提货。于是开证行据此通知便将单据放给买方提货。买方提货后,却仍不付款,后经反复交涉竟长达3年之久,毫无结果。最后,买方逃之天天,开证行也不负追查责任,致使卖方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试问:通过本案中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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