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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问:王华与吴秀应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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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国家单独出资,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未经该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于2011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一子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3000万元全部亏损,被迫破产。请问: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上海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章某是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经多年研究实验,发明了一种生产塑料纸的生产技术,并获得了专利。由于该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十分看好,2014年7月,章某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于是召集了同事和亲友共60人作为股东,共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章某的专利权作价30万元,同事王某以实物作价出资25万元,亲友赵某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8万元。由章某起草了公司章程,共有10名主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设立由15人组成的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兼任公司监事。请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王某为A电器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11月,王某以B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380万元。之后,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C公司。A公司董事会得知此事后,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A公司买下。C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C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与A公司无关。请问: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2014年6月,A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远望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共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4年11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35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90万元。2015年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全部募足了股款。2015年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作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请思考:远望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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