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筑公司承建的供电公司职工培训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2层,建筑面积240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8日。 2014年4月28日,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进行了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人员在询问项目经理有关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时,项目经理认为他已配备了专职安全员,而且给予其经济奖罚等权力,他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搞得好坏那是专职安全员的事;在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时,当问到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检查项目的保证项目有哪几项时,安全员只说到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两项;检查组人员在质量检查时,还发现基础工程部分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进行了讲评,并宣布部分检查结果如下: (1)该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高处作业检查评分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等分项检查评分表(按百分制)实得分分别为80分、85分和80分(以上分项中的满分在汇总表中分别占20分、10分和5分); (2)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实得分为0分; (3)汇总表得分值为79分。 该基础工程部分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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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题]某一公司总裁李先生,8个月前亲手将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林浩提拔到副总裁的位置。再过3年李先生就要退休了,他觉得那时候林浩就可以独当一面了,他对林感到很满意。为了让业内人士尽快了解和熟悉林浩,李先生带他到各种社交场合。可是,人们对李先生显示出很尊重,而对林浩似乎很冷淡,林常常觉得心里不平衡。他认为自己干得比李总裁更加辛苦。如果他当上总裁,就可以扭转这种局面。因此,有一天从一次业内聚会回来以后,林浩找到李先生,下面是他们的对话:林浩:"小时候,我很希望自己成为一名舵手,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实现梦想。"李先生:"请问你希望在什么时候实现呢?"林浩:"现在。"李先生:"’现在’是什么概念?3年以后我就退休了。"林浩:"现在就是立刻,3个月以内,而不是3年。"李先生:"你如此迫切,让我想想吧。"李先生不愿意失去一个自己精心培养多年的公司领导,又因为公司长期授权给林浩,现在收回也非常困难。李先生最后决定提前退休。一年后,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濒临破产。根据以上案例,请回答:(1)李先生在用人、识人上发生了什么失误?(2)你从林浩的言行中可以看出他存在怎样的问题?
某安装公司承接一条生产线的机电安装工程,范围包括工艺线设备、管道、电气安装和一座35kV变电站施工(含室外电缆敷设)。合同明确工艺设备、钢材、电缆由业主提供。 工程开工后,由于多个项目同时抢工,施工人员和机具紧张,安装公司项目部将工程按工艺线设备、管道、电气专业分包给三个有一定经验的施工单位,并对他们的进场施工、竣工验收及技术、质量、进度等进行了管理。 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根据进料计划、送货清单和质量保证书,按质量验收规范对业主送至现场的镀锌管材仅进行了数量和质量检查,发现有一批管材的型号规格、镀锌层厚度与进料计划不符。 监理工程师组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发现35kV变电站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要求。经查实,接地体的镀锌扁钢有一处损伤、两处对接虚焊,造成接地电阻不合格,分析原因有: (1)项目部虽然建立了现场技术交底制度,明确了责任人员和交底内容,但施工作业前仅对分包负责人进行了一次口头交底; (2)接地体的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3)室外电缆施工中,施工人员对接地体的损坏没有作任何处理和报告。 对业主提供的镀锌管材还应做好哪些进场验收工作?
【背景资料】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4642㎡,地上10层,地下2层(地下水位-2.0m)。主体结构为非预应力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柱网为9m×9m,局部柱距为6m),抗震设防烈度7度。梁、柱受力钢筋为HRB335。结构主体地下室外墙采用P8防水混凝土浇筑,墙厚250mm,钢筋净距60mm,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一、二层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以上各层柱为C30。 情形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进场的一批水泥经检验其初凝时间不符合要求,另外由于工期要求很紧,地下室外墙施工不得不在气温只有-3℃时进行。 情形2:钢筋工程施工时,发现梁、柱钢筋的接头采用挤压连接,有位于梁、柱端箍筋加密区的情况。在现场留取接头试件样本时,是以同一层每600个为一验收批,并按规定抽取试件样本进行合格性检验。 情形3:结构主体地下室外墙防水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现场对粗骨料的最大粒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40mm。 请根据背景资料完成相应小题选项,其中判断题二选一(A、B选项),单选题四选一(A、B、C、D选项),多选题四选二或三(A、B、C、D选项)。不选、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若该地下室外墙混凝土连续浇筑1000m3,则至少要留置()组标准养护试块。
A. 3
B. 4
C. 5
D. 6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