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14年1月7日,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第一,为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第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第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材料二:2014年1月8日,监管机构在网站发布了“试点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的消息。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将启动历史存量高预定利率保单投资蓝筹股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试点。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一是设定独立账户封闭运行;二是由公司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情况确定蓝筹股投资比例;三是对独立账户投资的蓝筹股试行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四是明确蓝筹股标准,蓝筹股是指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这意味着,近4000亿元的“高利率保单”将不受股票投资比例的上限限制。 按照监管要求,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于境外股票的账面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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