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办公用品且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外向型企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其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模与其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相类似,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总计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作出下列判断:(1)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相类似,同是从事办公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甲公司2014年审计业务工作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但未告知乙公司。(2)由于甲公司与常年审计客户乙公司业务性质和规模相似,因此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与乙公司相同。(3)因对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疑虑,拟不执行控制测试,而直接执行实质性程序。(4)因甲公司存货存放于外省市,监盘成本较高,拟不进行监盘,直接实施替代审计程序。(5)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6)假定甲公司在收入方面存在舞弊风险,拟将销售交易及其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高水平,不再了解和评估相关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确定其是否已得到执行,直接实施细节测试。(7)2014年度甲公司购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核算。除实施询问程序外,预期无法获取有关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拟就询问结果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要求:针对上述事项(1)至事项(7),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说明理由及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