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2017年7月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1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 (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小汽车,5日签订合同,10日收到预售款,15日发出小汽车,20日开具发票。 (4)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500辆,其中480辆用于销售、10辆用于广告、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2辆用于赞助。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下列行为应缴消费税的是()。
A. 480辆用于销售
B. 10辆用于广告
C. 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
D. 2辆用于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