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人客户名单制管理客户的额度锁定事项应由总行信用管理部相关业务处室发起,经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后生效 B. 总行信用管理部对法人客户名单制管理的“压缩、退出”类客户在C3系统中实施用信额度锁定,低信用风险业务不纳入锁定范围 C. 各行可参照总行锁定原则及流程,对辖内法人客户名单制管理客户实施额度锁定管理 D. 总行信用管理部对法人客户名单制管理的“压缩、退出”类客户在C3系统中实施用信额度锁定,其中对风险较大的行业,锁定其信用总额(含低信用风险业务),对其他行业,锁定其非低信用风险业务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