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A. 层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B. 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查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C. 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D. 楼体单侧外墙饰面六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E.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