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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13号】2010年3月起,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瑞安市鲍田前北村育英街12号的加工点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售给当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明知徐孝伦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其中徐体斌的销售金额为3.4万元,叶建勇和杨玉美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2012年8月8日,徐孝伦、贾昌容、徐体斌在瑞安市的加工点内被公安机关及瑞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猪头(已分割)50个,猪耳朵、猪头肉等600公斤,松香10公斤及销售单。经鉴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铅等重金属含量升高,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A. 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B. 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的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对于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应当优先适用特殊罪名,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 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美明知徐孝伦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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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申东兰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在安徽省亳州市等地先后购进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被告人赵玉侠在明知所购得的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等人,导致上述假药逐层销售给相关患者使用。被害人赵玉英在被狗咬后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死亡。患者在输注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其中被害人邱如昌、季克均、王金泉、袁洪才、刘兰芳经鉴定为重伤,被害人陆嘉伟经鉴定为轻伤。对于被告人申东兰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被告人申东兰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B. 被告人申东兰生产、销售的是内容上的假药,即使按照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应当以假药论处
C. 由于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导致1人死亡、多人重伤,对被告人申东兰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对被告人申东兰判处死刑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for 40 years farming side by side, the two friends shared any of the following except ().

A. machinery
B. trading labor
C. goods
D. cattle

The conflict grew into a major difference, and finally it turned into ().

A. a quarrel
B. a fight
C. bitter words
D. bitter words and no talking between each other

What do you think of the bridge?

A. Ugly.
B. Rough.
C. Great.
D. 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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