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吨。每公吨价格为DM534CIF鹿特丹,交货期为11~12月。P公司按合同约定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31日。我公司安排装运的A轮于12月31日抵达装运港,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重新整理,不得不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1月18日,货物装船完毕。为符合信用证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函取得了装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装船提单,并顺利收妥货款。
德国P公司收到发货人预装A轮的通知,又收到改装B轮的装船通知,开始怀疑装船时间,因此要求我公司提供一份货物于12月31日装于B轮的证明。出口公司复电称,货物确实12月31日装船,提单是正常签发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B轮于3月21日抵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中航行80余天,这是不现实的,于是有把握地推断,提单是倒签的。P公司随派律师登轮调查,发现航海日志记载的装货日期为1月18日,并将航海日志进行拍照,取得了直接证据。P公司立即向卖方去电,告知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相应赔偿。卖方拒绝接受买方的做法,买方马上通过法院以伪造提单为由扣押了B轮。
B轮船公司得知了该船被扣后,立即要求我出口公司采取措施释放船舶,因为出口公司对倒签提单出具了保函。
德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如下:
(1)退回货款DM690 008.28。
(2)自2月26日到3月21日的利息损失,按14.5%利率计算赔付。
船公司要求赔偿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4天×USD5000,共2万美元。
后经我使馆商务参赞处协调,买方最后同意每吨降价45马克,共计9万马克,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买方通知法院释放了船舶。卖方向船东赔偿船期损失2万美元。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便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开证行仍可应买方请求拒付货款,因为卖
相对免赔额是指如果不超过此额,均不赔偿;如果超过此额,予以赔偿( )。
A. 正确 B.错误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