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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系某村采石场负责人,同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一年承包合同。在生产中,陈某为贪图省工省料,竟违反有关规程中关于不准采用“簸箕形”的办法开采矿石的规定,过多地打腰炮和脚炮,致使该岩岩面逐步形成了“簸箕形”(岩面向前倾出),存在着塌方的隐患。某年12月24日上午,陈某及两名助手在朝北岩口靠西脚下的一个炮眼里装上9.8公斤炸药,上午8时许引爆。爆炸后,陈某违反“放炮完毕后,须及时从上向下撬掉险石、浮石,未清除之前其下方人员不准生产”的规定,即令助手金某鸣哨解除警戒,致使躲避在离爆炸点仅80m处的20余名民工涌入采石场内运石作业。离炮响仅2min左右,陈某和另外几名运石民工发觉从岩壁顶部有泥沙、小石块掉落,即一起呼喊:危险,快跑!喊声未落,从16.5m的高层、宽23.5m的岩面上,塌下7.755立方米的泥石,造成7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企业不需要制定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建立避炮(设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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