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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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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型号I的产品400箱,型号Ⅱ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I的产品200箱,型号Ⅱ的产品400箱。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有条件接受的规定。

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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