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B.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C. 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D.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需要提交材料包括
A.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B. 进出口批准文件
C. 产地证
D.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出口批准文件由()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