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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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了成本为6万元的钢材(无同类产品售价),给本厂基建部门。
(2)基建部门委托钢窗厂加工一批钢窗用于修建本厂职工宿舍,支付加工费0.6万元,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额为0.102万元。
(3)钢厂又将销售额为1.6万元的钢材用于向联营企业投资。
(4)本月销售钢材200万元(不含税价),货已发出,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
(5)当月购进生产用水电,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0.51万元;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17万元,已付款,货未到。
(6)购进一批吊灯用于本厂正在修建的职工活动中心,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15万元。
(7)购进生产用吊车修理用备件已入库,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085万元。
(8)从废旧物资收回经营单位购得废旧钢材,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4万元。
(9)将外单位抵扣欠款偿还的一台设备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该厂2月份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