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
A. 2005年3月10日广东
B. 2005年4月20日广东
C. 2005年3月10日北京
D. 2005年4月20日北京
查看答案
甲乙双方签订一特种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乙方于2014年6月1日前支付货款,6月1日的政府指导价是2500元/吨,但乙方直至2014年8月1日才付款,此时的政府指导价是2800元/吨,结算时应按照()计算。
A. 2800元/吨
B. 2650元/吨
C. 2500元/吨
D. 2200元/吨
A企业与B企业2018年1月1日在成都签署了砂石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砂石每车1500,但合同对车没做准确约定,当时市场价小车是800/车,大车是1600/车。该案如何处理?
A. 小车
B. 大车
C. 法院认定
D. 行政机关认定
A企业与B企业2018年1月1日在成都签署了钢材供应合同,约定B企业2018年5月1日在重庆交货。A所在地为成都,B所在地为重庆。合同对钢材价格约定不清,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2018年1月1日成都的价格是3000/吨,重庆的价格是是3100/吨.2018年5月1日成都的价格是2900/吨,重庆的价格是是2800/吨.该价格如何认定?
A. 3000
B. 3100
C. 2900
D. 2800
A企业与B企业2018年1月1日在成都签署了钢材供应合同,约定B企业2018年5月1日交货。A所在地为成都,B所在地为重庆。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清,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该履行地如何认定?
A. 重庆
B. 成都
C. 法院指定
D. 行政机关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