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溶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
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查看答案
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