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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200吨水泥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2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履行合同,导致甲建筑公司从别处进购水泥。致使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的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则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合法?
(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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