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第2条对托收的定义是:托收意指( )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 )或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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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在托收业务中,委托( )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 )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Drawer)。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 )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 )所在地的银行,也称( )。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 )的委托向债务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 )所在地的银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 )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 )关系,为了便利如期收款,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 )充当提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