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朱小山与王琦两人曾于1998年合伙开一商店,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两人将原来租赁的门面买了下来。2003年底,朱小山与王琦欲解散商店,不再经营。两人对门面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认定门面应为王琦所有,但王琦应补偿朱小山5000元人民币。朱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门面应为朱、王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江、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