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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普及,男,27岁,某市某公司职工;马云咏,女,26岁,某市某公司职工, 与侯普及为夫妻关系。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据我国哪些法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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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性,54岁,13年前检查发现血糖高,不规则服用降糖药,血糖一直控制较差。3年前反复出现双下肢浮肿。1月前浮肿加重,伴有头昏、乏力。无胸闷、胸痛及气促。1周前在当地医院诊治,病情无明显好转而转入某院。既往无高血压及肝炎等病史。查体:T3 6.5℃,R18次/分,P85次/分,BP138/85mmHg。 神清,轻度贫血外貌。颈静脉无怒张。浅表淋巴结未触及。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明显啰音。心界无明显扩大,HR85次/分,律齐,未闻及明显杂音。腹平软,肝脾未触及,肝-颈静脉回流征阴性,移动性浊音阴性,肾区无叩击痛。双下肢重度浮肿。 辅助检查:空腹血糖8.5mmol/L,血常规示WBC5.0×109,RBC3.3×1012,Hb95g/L。尿常规示:糖(+),蛋白(+++),酮体(-),WBC(-)。血ALT16U/L,AST26U/L,血总胆红素3.0μmol/L,血总蛋白51.8g/L,清蛋白23.1g/L。血BUN7.0mmol/L,Cr85μmol/L。心肌酶谱正常。心电图无明显异常。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诊断及诊断依据。 (2)鉴别诊断及依据。 (3)治疗原则。

望城区乔口镇“三贤堂”,祭祀哪“三贤”?

甲、乙和丙是三人是老同学,准备合伙开一家小吃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三人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步行街一个店面,暂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9000元。甲、乙和丙三人各支付24万,但三人并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甲乙丙三人接受。因经验不足生意亏损,甲乙丙三人决定关闭小吃店,将房屋出租。2006年7月10日甲乙丙与丁签订合同,约定租赁店面,租赁期3年。丁在租赁期间因水管爆裂支付维修费500元。2007年4月10日,甲急需用钱,在丁不购买的情形下,遂与乙丙协商将房屋卖给戊,双方约定价款85万,定金20万,戊支付了定金15万,其后购买房款全部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房价上涨,甲想把房屋卖给己,适逢丙出国旅游联系不上,便与乙协商一致将房屋以95万的价格卖给己,已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乙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A. 有效
B. 无效

【背景资料】某工程位于长沙市,是以住宅为主,包括商场等配套设施组成的建筑群体,该建筑群体由8栋高层建筑和2栋多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的A号、B号两栋独立的高层住宅楼和C号、D号两栋多层住宅,A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20层;B号住宅地下2层,地上17层,两栋高层住宅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最大建筑高度66.70m。C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6层,结构形式为内浇外砌;D号多层住宅楼为地下1层,地上8层,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4.13万m2。工程建设单位是某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为该市华夏建筑设计研究所,监理单位为该市赛斯特监理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基础施工经业主同意后分包给该市某基础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请根据上述背景资料完成以下选项。在地下室剪力墙钢筋工程检查时,下列做法不妥的是()。

A. 承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B. 该钢筋工程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一起到现场检查即可
C. 对提出其部分部位的竖向钢筋间距不符合图纸规定,锚固长度不足等问题应进行整改复查
D. 未办理该批钢筋工程检查合格签证手续,承包单位不得浇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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