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于2013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5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日。 在2013年4月20日上午,A、B、D、E4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2013年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2013年4月23日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招标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