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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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