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丙是否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某甲与某乙及丙3人组织了一个铁器加工厂,每人出资3000元,3人约定共同劳动,收入平均分配。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先为某镇整修农具,收人4000元,除交税外,3人均分。后来某甲生病,某乙和某丙也就此歇业。两个月后,某甲经亲戚介绍,为县铸造厂整修部分农具,甲随即与乙丙同往,铸造厂先后给3人5000元作为准备材料的费用,并约定两个月内完成整修任务,支付工程费10000万。正当整修任务接近尾声时,一天中午休息,甲由于吸烟不慎引燃宿舍,烧毁铸造厂放于屋中的一些物品,计经济损失9000多元,铸造厂因此扣留了应付给铁器加工厂的10000元,乙丙认为祸是甲闯的,应由甲负责赔偿。而铸造厂认为,祸是铁器加工厂闯的,当然应扣铁器加工厂的钱。
乙丙是否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