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刘文早年丧偶,现有三室一厅的房屋一套。刘文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在外地成家并工作;其他三人均在本市,其中二儿子有工作并已成家,另有住房;三儿子未婚,但已工作,在单位居住;四女儿正在读书,与刘文共同居住。2010年,刘文因病去世,四个子女为刘文房屋如何分配产生争议。二儿子、三儿子和四女儿认为,三儿子尚未成家,应分得一间房屋;四女儿还在读书,长期照顾刘文,应分得其余房屋。二儿子也在本市,经常照料刘文,也应得到相应补偿。而大儿子长期在外地,未尽照顾父亲之责,不应分得房屋。对此大儿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家庭负担又重,理应分房。最后四人未达成分割协议。不久大儿子因要回去上班先行离开。后来,张某主动要求购买该房,于是三人告知大儿子有人高价购房,大儿子书面表示同意。于是,三人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大儿子知道后,觉得价格偏低,认为合同无效,从外地赶回本市要求张某搬出并退还房屋。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房屋属于何种共有?
(2)大儿子有无权利分得该房屋?
(3)二儿子、三儿子、四女儿有无权利出卖该房屋?
(4)张某是否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5)大儿子有无权利要回房屋?大儿子的权利如何保障?
查看答案
是中间神经元()
A. 小脑皮质篮状细胞
B. 小脑皮质颗粒细胞
C. 两者皆是
D. 两者皆非
案例分析 2008年6月,某市居民路某通过肖某介绍,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肖某建议张、路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张、路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于是,张某在交付给路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路某的3间平房居住。2010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张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张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路某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路某的要求。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某与路某买卖的3间平房的产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3)应该对张某还是路某给予征收补偿?
抗坏血酸在注射剂中用作 查看材料
A. 抗氧剂
B. 抑菌剂
C. 止痛剂
D. 渗透压调节剂
E. PH调节剂
案例分析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