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212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果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果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 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 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D. 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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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管合同,下列哪项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A.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列哪项不是要约邀请()。
A. 寄送的价目表
B.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 投标邀请书
D. 悬赏广告
长城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2008年在我国的厦门和辽宁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长江公司和河海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长江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河海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2008年,长江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厦门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长江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200万元。河海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150万元。长江公司、河海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河海公司比长江公司少。请根据以上资料,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