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委办下发的《关于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婚丧嫁聚,严禁大操大办,确需筹办酒席的,婚事不得超过()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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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5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4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4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 (4)2014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5)2014年9月取得的2013年4月购入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50000元,李某认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应该免纳个人所得税。 (6)2014年12月李某将其哥哥去年无偿赠送的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支付转让环节相关税费30万元。已知该住房是李某哥哥2009年购入,购入价格120万元,2013年李某哥哥将该住房无偿赠送给李某,赠送时房屋市场价格400万元,李某将住房过户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李某认为应纳缴纳个税=(500-30-400-10)×20%=12(万元)=120000(元)。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