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从国内采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10万元、增值税税额137.7万元;当月国内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出口自产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90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月初无留抵税额,相关发票均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可以抵扣。则下列关于该企业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中,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缴纳增值税25.5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89.7万元
B. 应退增值税84.6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C. 应退增值税89.7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0
D. 应退增值税84.6万元,免抵增值税额为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