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甲乙丙丁戊5人商量在我国筹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为中国人,且其住所在国内,丙为美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丁戊是仍外国来华做短暂停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五人决定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他们完成拟订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并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创立大会上,大会却决议公司不成立,结果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后经核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发生各项费用7000元,另还欠某银行借款4000元,同时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共向社会募集股款2000万元。请问:该公司发起人的状况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