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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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A. class="reader-word-layer reader-word-s14-11" style="font: 169px/169px 宋体, "09734552b307e87101f6966f001000e", 宋体; margin: 0px; padding: 0px; left: 1788px; top: 12030px; width: 3211px; height: 169px; color: rgb(0, 0, 0); text-transform: none; text-indent: 0px; letter-spacing: -0.87px; word-spacing: 0px; white-space: nowrap; position: absolute; z-index: 103; word-break: keep-all; widows: 1; font-size-adjust: none; font-stretch: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shadow: rgba(0, 0, 0, 0.00392157) 1px 1px 1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webkit-font-smoothing: antialiased;"> 下列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陈述正确的有(
B.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C. 法院判决书
D. 公证债权文书
E. 收据
F. 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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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错误
焊接带电的设备不必先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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