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借给甲公司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1996年8月,由于甲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乙公司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刘某,委托其代为追款,刘某找到甲公司,警告公司经理吴某,若不及时还款,则将诉诸法院,先找关系查封公司。吴某心生怯意,只好在刘某主持下与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甲公司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乙方人民币10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两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后来吴某通过咨询得知,该借款合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该合同无效,则只需向乙公司返还本金10万元,但同时接受民事制裁。于是甲公司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律师刘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