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信运营商对一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招标,工程造价为3500万元。通过招投标工作,选定了一家具有二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A进行工程总承包。工程开工后,A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所在省质量监督站办理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工程进行中,由于A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和机具紧张,将工程中的总配线架的搬迁工作分包给了一家具有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B。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出示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施工单位予以了配合,但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拒绝了质量监督站的要求。省质量监督站对监理单位进行了处罚,监理单位对此处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