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电局以380V/220V供电的居民张、王、李三客户,2000年5月20日,因公用变压器中性线断线而导致张、王、李家电损坏。26日供电局在收到张、王两家投诉后,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这事故中张、王、李分别损坏电视机、电冰箱、电热水器各一台,且均不可修复。用户出具的购货票表明:张家电视机原价3000元,已使用了5年王家电冰箱购价2500元,已使用6年李家热水器购价2000元,已使用2年。供电局是否
张某于2006年元月在农村偏僻之处承包一养鱼塘后,向供电所申请架设一条三相四线低压线路供其养鱼用电,2006年元月底供电所沿鱼塘为其架设三相四线线路(裸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为5.2m。2007年元月张某将鱼塘挖深,并将挖出的淤泥垫高鱼塘四周,此时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3.8m。2007年2月供电所人员巡线时,发现地面已被垫高,要求张某将垫高部分铲除,恢复原样,并作了书面通知,但张某拒不服从。
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