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相关法规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等方面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