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企业拟建一座高炉及配套设施,业主决定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招标。为了避免漏项,业主要求参加投标的单位按照施工图和有关依据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报价;业主又分别委托了两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编制标底,规定在开标前将标底送交评标委员会,最终具有冶金行业相关专业施工的一级资质单位以10亿元合同额中标,双方签定了合同,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
问题:
①业主要求投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是否合适?为什么?
②标底的编制方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③标底编制完成后,能否直接交给评标委员会?为什么?
④签订的施工合同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应属什么类别的合同?承包方可采取哪些形式进行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