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已经计算完成。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目,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7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8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2017年年末,甲公司已经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月20日,甲公司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40%计提了坏账准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7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漏记),金额较大。至2017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假定税法与会计关于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相同。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0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编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