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在《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或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并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对金融机构():
A. 责令限期改正
B.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D. 移交金融监管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