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江苏省启东法院公布,该院经过调解,老张与其曾供职的纺织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老张40000元,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老张在一家纺织公司做了7年的门卫。2011年7月,老张因连年工作,积劳成疾,在医院住了十来天。可就当他出院回公司上班时,却接到通知说自己被解雇了。老张气愤不已。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给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支付加班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46984元。但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张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后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老张的遭遇启示我们,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