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合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9年4月28日完成。甲公司2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9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9年4月30日。
资料(1):20×8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2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并要求会计人员进行更正。
①20×8年5月3日,以库存商品和无形资产抵偿A公司100万元的债务。库存商品的成本为10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无形资产的原值为70万元,已计提摊销额10万元,公允价值为5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100
累计摊销10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无形资产70
资本公积26.6
②20×8年7月1日,按照面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年利率)6%,期限为3年,每年6月30日支付利息,结算方式是持有方可以选择付现或转换成发行方的股份,不附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资本市场利率为9%[(P/F,9%,3)=0.77218;(P/A,9%,3)=2.5313]。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2000
借:财务费用60
贷:应付利息60
③甲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8年6月1日将-幢办公楼用于出租。该办公楼的原值为510万元,已计提折旧10万元,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55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51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
④20×8年6月30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项大型设备,合同销售价格为1170万元(含增值税,下同),分5年等额收取,第1期于20×9年6月30日收取,该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7%,甲公司已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8年6月30日:
借:长期应收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递延收益200
20×8年末:
借:递延收益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假定该项业务适用的实际利率为8%。
资料(2):20×9年1月1 日至4月25 日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对20×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8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并要求会计人员进行更正。
①20×8年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A公司销售-批A商品,同时从A公司收回-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A公司另向甲公司支付5750万元。
20×8年1月6日,甲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50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0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5750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400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
贷:库存商品4000
②20× 8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销售-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收取;第-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20%,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80%。
20×8年10月15日,甲公司收到第-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甲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80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税法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会计规定相同。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
贷:库存商品160
③20×8年12月1日,甲公司向C公司销售-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甲公司给予C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笔销售货款。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④20×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甲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0× 8年12月5日,甲公司发出D商品,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收585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甲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税法规定(国税函(20×8)875号),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⑤20×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甲公司于20×9年4月30日以当日市场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20×8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⑥20×8年12月1日,甲公司购入-批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1000万元(不考虑税费),20×8年末该股票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甲公司未调整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要求:
(1)将20×8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的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判断资料(2)中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予以更正。(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逐笔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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