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于2009年5月12日发现其2008年重要会计差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900000元在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总额900000元。B公司所得税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税法规定,对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允许调整其账面价值,无论持有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构成当期应税所得。
要求:编制B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及调整财务报表(列示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以及增减变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