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分析题】丹阳化工厂享有对“玉兔”图文商标和“玉兔”文字商标的所有权。2002年3月19日丹阳化工厂与丹阳市玉兔乳胶厂(下称乳胶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双方约定乳胶厂许可丹阳化工厂继续享有上述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并由丹阳化工厂负责处理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侵权争议的处理事务,所得归丹阳化工厂。五兔王胶水厂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获准注册“玉虎”与“兔王”商标。2002年2月五兔王胶水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组合使用其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将其中“玉”和“兔”字故意放大,造成“玉兔”的视觉效果。丹阳化工厂以五兔王胶水厂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问题:五兔王胶水厂组合变形使用自己注册的“玉虎”、“兔王”商标是否侵犯“玉兔”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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