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于2017年5月18日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同庆贸易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丙同甲合伙企业进行了15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丙自营同甲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获利18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l80万元应当归甲合伙企业所有。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2)丙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说明理由。(3)甲和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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