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07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有瑕疵? (2)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3)蓝天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4)大地公司认为其已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5)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大地公司对其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 (6)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给大地公司? (7)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 (8)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和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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