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