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在了解甲公司内部控制后,A注册会计师决定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部分做法摘录如下: (1)为测试2016年度信用审核的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将201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所有销售单界定为测试总体。 (2)为测试2016年度采购付款凭证审批的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将采购凭证缺乏审批人员签字或虽有签字但未按制度审批的界定为控制偏差。 (3)在使用随机数表选取样本项目时,由于所选中的1张凭证已经丢失,无法测试,直接用随机数表另选1张凭证代替。 (4)在对存货验收的控制进行测试时,确定样本规模为60,测试后发现3例偏差。在此情况下,推断2016年度该项控制偏差率的最佳估计为5%。 (5)在上述第(4)项的基础上,A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信赖过度风险为5%,可容忍偏差率为7%。由于存货验收控制的偏差率的最佳估计不超过可容忍偏差率,认定该项控制运行有效(注:信赖过度风险为5%时,样本中发现偏差数“3”对应的控制测试风险系数为7.8)。 针对上述第(1)项至第(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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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性,14岁,因“头晕1周,加重伴胸闷、发现肌酐升高1日”来诊。入院前1周,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未予以重视,未治疗。入院前1日,感头晕加重,伴胸闷,当地医院诊断为“肾功能不全”。查体:体温36℃,脉搏102次/分,呼吸21次/分,血压152/92mmHg(1mmHg=0.133kPa)。急性病容,贫血貌。初步诊断:尿毒症。实验室检查:血常规示血红蛋白53g/L;血生化示白蛋白32.9g/L,尿素41.20mmol/L,肌酐938.0μmol/L,血清胱抑素C5.00mg/L,尿酸616.2μmol/L,血钾5.83mmol/L,血钙1.02mmol/L,血清无机磷2.39mmol/L;凝血常规示凝血酶原时间14.0秒,国际标准化比(INR)1.25,D-二聚体0.62mg/L;尿蛋白/尿肌酐比值为0.528g/mmol,尿蛋白定量1.62g/L,肾小球滤过率10.21ml/min(1.73m2)。确诊: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贫血。给予输血、利尿、补钙、纠正酸碱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并行透析治疗。用药医嘱: ①碳酸钙D3片600mg,口服,每夜1次; ②多糖铁复合物胶囊150mg,口服,每日1次; ③药用炭片4片,口服,每日3次; ④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口服,每日1次。 根据美国肾病与透析患者生存质量指导指南,CKD5期接受透析的高血压患者,首选降压药应为()
A. β受体阻滞剂或利尿剂
B.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断剂(ACEI/AR
C. ACEI/ARB/钙通道阻滞剂(CC
D. ACEI/ARB+利尿剂
E. ACEI/ARB/CCB+利尿剂
F. 除利尿剂外任何降压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施工的分项工程首先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当施丁单位进行到施工图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监理丁程师同意情况下,为保证土方夯实质量,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毕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工程师提出计量和付款要求。 事件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事件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下列两项重要事件使丁期发生拖延:一是开挖遇到地质勘探未曾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而引起山洪暴发,造成施工现场道路、管网以及巳经施工的部分基础冲坏,乙方施工设备损坏,数名施工人员受伤,过后乙方用了一定时间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 【问题】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张在玉亲属怀疑其被佘祥林所杀。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这具女尸符合张在玉的体貌特征,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向荆州声区检察分院移送起诉,后再次退查。1997年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同年11月23日向荆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佘祥林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之后,佘祥林在湖北沙阳监狱服刑。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从外地返回家乡。佘祥林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近46万元。 请结合本案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