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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某公司经理王丽出差A市,住入该市B宾馆。当晚11时从外面返回,在该宾馆四楼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人对王丽进行调戏、殴打。在此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宾馆保安人员和服务员。尽管王大声呼救,但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男子扬长而去。王被打后,住入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王要求宾馆进行赔偿(包括精神赔偿),而宾馆则辩称没有制止只是员工的服务质量较差,且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宾馆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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