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A.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C.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D.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