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弦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 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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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家住武汉市大智街泰宁社区的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某结婚,当时黄某也刚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归各的。婚后,黄某因经常忙于公司的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家里的一切事情和体弱多病的公婆全由刘某一人照顾。刘某是一小学老师,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短时间还“扛”得住,时间一长,就有点受不了了,便要和黄某离婚,还要黄某给予其三年的“劳务补偿”。2002年1月5日两人到武汉市大智
原告刘明明,士,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会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 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